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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事宜
来信人: 夏荣
来信时间: 2012-02-15 11:59:28
内容: 您好! 本人系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居民,弟弟于2010年12月入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本人家庭应该可以享受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相关优待,但是当本人母亲去云溪区政府咨询时,却得到的是没有相关抚恤优待的回复,请问本人家庭到底能不能享受到此优待? 以下是本人从岳阳市政府公开网上查询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 索引号:A003-0400-20100727-000044 文  号: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主题词:军人抚恤优待 主题词: 所属题裁: 发布时间: 登记日期:2010-7-27 0:00:00 发文日期:2004-10-1 0:00:00 所属机构: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公开责任部门:岳阳市民政局优抚科 信息时效性:常年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请领导回复,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云溪区
回复时间: 2012-02-28 16:10:53
回复内容:

夏荣:
    您于2012年2月15日在市长信箱来信“咨询关于您弟弟服役期间现役军人家属有何抚恤优待的政策”已获悉。现将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您的弟弟夏富龙于2010年12月在江苏一所大学应征入伍。根据区政府岳云办发〔2006〕4号文件之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发放金额每年500-800元不等;城镇兵家庭优待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每年1150元。2011年8月1日中央颁布的新的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农村兵家庭优待每年不低于4500元,城镇兵不低于12000元。由于您弟弟是在新政策颁布前入伍,2011年应当按原政策由永济乡政府发放优待金,2012年可以根据新政策享受。在服役年满2年后,由当地民政部门与夏富龙的家属联系,根据新的政策造册发放优待金。至于资金发放标准,目前省里还没有具体的配套文件。
    在接到您的来信后,区民政局立即与您取得联系,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相信您对义务兵的抚恤优待有了一定的了解。民政部门将在省、市资金发放配套文件下来后,及时与夏富龙的家属联系,告知享受金额与发放时间。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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