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1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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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1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3-23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金溪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808557115
  地址:云溪工业园瓦窑路
  法人:许小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6年8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0吨合成2-乙基蒽醌、500吨合成2-叔戊基蒽醌及年产500吨四丁基脲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中要求“氯化铝聚合时产生的少量盐酸及环合工序排放的SO3通过二级降膜吸收加碱液吸收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由25m高排气筒排放”,但实际建设过程中,“二级降膜吸收加碱液吸收”改为“三级降膜吸收加水吸收”,未建活性炭吸附装置。2016年10月15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到位的情况下,将生产原料发烟硫酸从储罐区泵至2-乙基蒽醌生产车间。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2017年3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1号),3月13日你公司提出尚未正式投产、尾气处理三级降膜加水吸收工艺更先进的申辩意见。2016年10月15日,你公司将生产原料从储罐区泵至2-乙基蒽醌生产车间,属于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规定,变更尾气处理工艺需办理相关手续,但2016年10月16日前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据此,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