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7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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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7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5-05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8707349Y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
  法人:朱贵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4月27日,你公司下属的豫J48308(豫JJ182挂)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赵占强、押运员丁志帅在行驶途中排放清洗罐体废水。我局已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根据检测报告(岳衡检字〔2017〕第61号)显示,外排废水环己酮浓度为62189mg/L,环己酮低毒易燃,列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为证,你公司员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17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7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