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4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4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5-10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云溪区振发化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L10993694L
  地址:路口镇新合村
  法人:刘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3月10日,你厂在对油泥池进行清理处置过程中,投洒的生石灰与池内残留油泥发生反应,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难闻气味挥发扩散,影响周边。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4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厂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