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16〕16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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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16〕16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6-08-22 00:00

岳阳市林锋锂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00000070469

组织机构代码:58493995-0

法人:刘在平

详细地址: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城区片

岳阳市林锋锂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云溪区环保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违反氯气阀门操作规程,造成氯气部分溢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6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7月20日送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岳环云责改〔2016〕9号)、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6〕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云溪区环保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