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16〕17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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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16〕17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6-08-22 00:00

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30600000000800

组织机构代码:77007972-0

法人:卢美良

详细地址: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

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云溪区环保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2万吨/年DD混剂深加工生产装置项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4月2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身份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环政法函[2016]6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6〕1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2万吨/年DD混剂深加工生产装置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云溪区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