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6〕4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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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6〕4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6-11-22 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英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668584392F
  地址:云溪工业园
  法人:刘行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6年6月2日,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云溪区环保分局联合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进行2016年度危废申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6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6〕4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