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21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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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21号)

来源: 区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1-02 17:37

岳环云罚决〔2017〕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兴达水利港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75591785L

地址:道仁矶镇滨江村三组

法人:唐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9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码头内运输车辆未遮盖,部分堆料场未密闭遮挡,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地面粉尘扬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2017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21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10月31日